问题 | 恶性肿瘤保险的继往不续保规定是否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续保恶性肿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终止续保条件,并在理赔时对被保险人告知。若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或未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往不续保并非完全自由,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2.《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终止合同的,视为同意延长合同期限。” 4.《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经订立,应当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名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5.《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保险人终止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终止续保条件,并在理赔时告知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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