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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要进行广东土地纠纷处理,其具体的规定内容是哪些?
释义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纠纷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第四条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充分协商,妥善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调处。第五条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调处。
    (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
    (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第六条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第七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明确的请求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人民政府调处的范围。第八条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当事人另一方人数提交副本;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证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地价款的凭证;规划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红线图;
    (三)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资源详查工作中,按规定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六)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资料。(相关资料:修订沿革)第十条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政府提交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有关争议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第十二条申请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申请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申请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涉及到了广东土地纠纷处理,条例内容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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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7: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