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适用于 个体工商户 ,但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