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自愿接受戒毒人员的处罚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