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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时可以通知被拘留者家属
释义
    被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天+7天,可延长特殊情况下的1-4天,或者30天+7天;公民家属若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向公安机关查询或投诉;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刑事拘留应尽量避免过长,以便更好地进行侦查,同时相关机关也有责任及时通知家属。
    法律分析
    一、被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说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这么做:
    1、找当地公安机关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二、被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毕竟是《刑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此时采取这类措施都是为了更好的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因此一般刑事拘留的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这方面的内容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当然,在公民被刑事拘留后,相关机关也是要及时的通知公民的家属的。
    结语
    刑事拘留是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时间限制应严格遵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留人的家属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得到通知。同时,刑事拘留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期限为3天加7天,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天。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在涉及重大嫌疑分子的情况下,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侦查刑事案件,因此时间限制应合理,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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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