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8年 养老保险 新政策: 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要再加剧碎片化。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平、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不能完全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要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改革,以便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收缴与发放可以由现行的征缴机构和发放机构执行,只是资金可以分开管理;如果再把行政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改革、分别管理,只会增加管理成本,加剧制度"碎片化",形成新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壁垒",不利于就业的公平竞争,妨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改革,可以提高制度抗风险的能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但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不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退休 待遇,建议在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行 职业年金 制度改革,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养老金 待遇与改革前基本持平或略有提高。 选择适当时机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和统一,解决养老保险在城镇的统一和公平问题。现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不统一,就急于搞城乡一体化,有点不切实际。正确的选择是在城镇把还未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先建立起来,比如把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与之配套的职业年金制度建立起来,再与现行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规范,解决当前反映较激烈的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但是,做到这一点可能要花5-10年时间。所以,统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不能操之过急,而应该稳步推进,直至最终统一。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