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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报工伤需要做伤残鉴定吗
释义
    需要的。工伤评残的具体程序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工伤鉴定费多少钱?
    各地规定不同,咨询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职工的鉴定费,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否则,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对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二、工伤假期是多少天
    工伤假期的期限一般是在一年之内,具体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对此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工伤事故认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遇到工伤的时候,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工伤假期进行调休和处理,从而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
    腰椎打钢钉是几级工伤事故需要根据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来进行判断,但这种情况下的话,7~10级都是有可能的。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只有鉴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这要具体看恢复后对生活习惯的影响或功能障碍的程度。
    腰椎骨折骨折了两节腰椎,一节是打了四个钢钉固定;应该属于7级-8级伤残但具体伤残等级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为准。
    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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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