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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送达一定需要对方下落不明证明吗
释义
    法院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被告下落不明时采用的送达程序,不需要原告提供证明,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1、法院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职权,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2、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选用的送达程序,由法院在查明被告下落不明后直接适用。不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拓展延伸
    公告送达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公告送达确实需要对方提供下落不明证明,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可以免除对方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的要求。例如,当对方已经公开声明或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其居住地址发生变更,且该变更已被广泛知晓时,可以认定对方的下落已经不明,因此免除其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然而,这种情况应该是特殊且合理的,并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判断和确认。总体而言,公告送达的要求是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对方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的要求。
    结语
    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的职权,无需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告送达程序是法院在查明被告下落不明后直接适用,无需原告提供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应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对方提供下落不明证明的要求,需合理判断和确认。公告送达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有效,但特殊情况下可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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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