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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宣判的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人民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代为宣判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人民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代为宣判。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代为宣判。明知接受宣判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不应委托宣判。委托宣判,委托人民应当出具委托书和需要宣判的法律文书。委托人民对委托宣判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受委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作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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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