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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和区别是怎样的?
释义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联系是都属于医疗中矛盾事项,其区别有:
    1、鉴定机构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是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事故是采用医疗事故鉴定;
    2、赔偿标准不同: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是否有行政责任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行政责任,而医疗事故会产生行政责任,就是有卫生行政部分进行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医疗纠纷跟医疗事故的区别如下:
    1、适用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的单方行为,而医疗纠纷是医患之间的双方行为;
    2、处置不同。医疗事故多发生在医疗过程之中,而医疗纠纷一般都发生在医疗之后;
    3、后果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失误产生的结果,而医疗纠纷是为产生事故结果追究责任所发生的争议。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6、形成鉴定意见并且送达鉴定意见书。
    总之,医疗事故在相关事项的认定上,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对医疗纠纷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并提出起诉由法院判决处理。
    二、两种鉴定对医患双方的利与弊
    1、参予鉴定的专家认知程度不同
    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有“老子为儿子鉴定、自我保护组织”等议论,但医学会鉴定机构中的专家因随机抽样来源于不同的医疗机构,彼此间熟悉程度低,即便有同学,老同事被抽在一起的偶然性高,这是不可否认的,在讨论案件时互相监督的力度较高。但司法医学鉴定因为依托于一个医院、单位,参予鉴定的专家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在同一领导下工作彼此间非常熟悉。鉴定结论往往是由职称高的专家提出,没有反对意见即可形成鉴定结论。相互之间监督的成分较低。
    2、专家对外负责的形式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专家是常任的,鉴定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专家的个人手章或者签名。表明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单位与个人的统一,需要出庭作证时则直接通知本人。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是临时组织,参会专家在鉴定会结束后即离去,鉴定书由医学会统一盖章出具,参予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上签名。被通知出庭作为证的往往是鉴定的组织者而不是鉴定专家。
    3、鉴定机构的隶属及起动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省为最终的原则(即市级的首次鉴定和省级的再次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利于医、患双方在诉前先行鉴定,待鉴定成医疗事故后再提起诉讼,这样可以节省财力和诉讼资源。而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必需在立案后由司法机关委托。对于一方申请委托的
    鉴定,另一方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外地的重新鉴定机构鉴定。如果鉴定为无医疗过错的,原告(患者)一方会承担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双重损失。所以,这种鉴定适用于医疗过错比较明显、公认度和把握程度较高的医疗纠纷。
    4、伤残级别的内容和赔偿标准不同
    司法医学鉴定确认有医疗过错的,要进行专门的评残,依据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内容,而医疗事故鉴定评为三级戊等以上医疗事故后,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按对应十级伤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虽然两者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梯度,但在构成内容方面医疗事故伤残明显低于工伤与职业病标准。(例: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按工伤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按医疗事故评残标准只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级别)在赔偿标准方面,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许多赔偿项目计算后明显低于前者。从这一点看,按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对于受害人来讲明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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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