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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理须知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办事所需资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4、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车管所办理流程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二步:到牌证窗口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所需资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3、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4、属于车辆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车管所办理流程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第二步:到牌证窗口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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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