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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
释义
    一、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
    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分歧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1,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2,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尽对抗辩”。
    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
    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哀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1,一切票据债务人(被哀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包括:(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哀求的抗辩;(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因为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分歧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拘留收禁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商定的抗辩,如均匀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机,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二、债务人有哪些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尽付款或拒尽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
    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门承担担保的,为部门保证。
    《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划定可对全部或部门票据金额为保证,若入行部门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门金额,承担保证责任。
    但《票据法》对是否答应部门保证,未有明确划定。
    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划定:“保证不得附有前提;附有前提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门保证视为附前提保证?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以为我国票据法不答应部门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门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前提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
    笔者以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门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前提保证,由于民法中的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前提(包括休止前提和解除前提)的成就与否,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门保证之商定。
    而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门金额的票据债务入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答应。
    若强制部门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不免难免过苛。
    故此,我国票据法应鉴戒其他国家的立法,答应保证人对全部或部门票据金额为保证。
    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和对人,其债务人也分主次。
    使用票据抗辩权的债务人一般是以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抗辩权可以有效保护债务人的权利,让债务人可以勇敢对债权人说不。
    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和冲突,在制作票据的时候就应严谨当真,黏贴规范,格局准确,工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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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