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是否能够免除附加刑? |
释义 | 附加刑与缓刑的关系及对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处理。缓刑是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但缓刑期间再犯罪应受实际刑罚执行。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再犯罪时仍适用缓刑,违反了刑法原则。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再犯罪,表明其缺乏悔罪表现,对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缓刑考验期内新犯罪应导致刑罚执行。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再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以达到刑罚目的。 法律分析 附加刑是主刑之外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是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最新《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这缓刑与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结语 附加刑是主刑之外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是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然而,如果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继续适用缓刑,但这违反了刑法的原则。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判决宣告的刑罚,如果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应当执行实际刑罚。对于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改造作用。 法律依据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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