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将相关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3、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完毕后,作出是否同意减刑的决定。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刑或缩短考验期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1、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 2、在接受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积极回报社会、表现突出的; 3、爱过行政记功奖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