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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合法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法股东会召开程序:
    1、会议筹备,确定召开股东大会、会务组织、会议提案、内容;
    2、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通知;
    3、会前检视,修正会议议题,印发会议资料;
    4、审议及决议,进行会议记录;
    5、进行会议决议及签字。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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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