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诉讼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中提到,商业秘密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 1、技术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通常包括程序、设计、制作工艺、产品配方、制作方法); 2、经营秘密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通常包括客户信息、经营成本信息等)。 三、什么情况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四、什么情况能认定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商业秘密诉讼要注意什么? 1、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供产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 2、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 3、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 4、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或确定保密义务人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采取过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如,要求员工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物理隔离等措施。 5、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能认为他人非法获取 在企业对外往来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信息与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这些信息,就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取得原告的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来源。 6、仅仅说明客户名称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些信息,原告应当举证或说明,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 7、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自由流动的状态,法律并不保护垄断客户的行为。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选择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与该客户交易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 8、主张特定客户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如原告员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成立公司并与某客户进行交易,原告主张某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9、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但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只能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之诉。 10、申请法院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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