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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施工道路发生交通事故
释义
    法律分析:1.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2.若是施工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驾驶员因没有注意到施工标识等原因,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由涉案驾驶员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何预防建筑施工坍塌
    井架、龙门架
    严格检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提升机,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主要检验产品合格证、安全防护装置、产品标牌。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各种限载、限高及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使用前和使用中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使用前安全检查,各类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提升机相关安全规范。
    按规施工:贯彻执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安装与拆除均应按照施工方案实施。物料提升机的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提升机安装后,应按照物料提升机相关安全规范和设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持证上岗:装拆人员应按高处作业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机械应由持有有效操作证的专职人员操作,操作时应精力集中。
    脚手架
    操作人员:从事脚手架施工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并通过安全培训。
    材料和构造:脚手架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严禁将严重锈蚀、损伤的架设材料用于高层脚手架。脚手架高度超过相关规定时,应进行专项设计计算和验算,并经审查批准。
    搭设与拆除:搭设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搭设体的结构构造交底,严格按方案施工,拆除前应进行拆除步骤、方法交底,并设安全监护人现场监护。
    验收后方可使用: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塔吊
    作业方案:必须根据作业条件和工程情况制定作业方案,并且使方案能具体指导施工。
    合理选用:起重机械或起重杆必须经过检查和试吊后,方可投入使用。钢丝绳的选用和地锚的埋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严格培训:司机、指挥员、起重工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无证人员不准参与塔吊安拆、施工。
    制定措施:高处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塔机应定人、定机,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非机组人员不得进入司机室操作;在进行电气维修时,必须有专职人员两人以上;在顶升作业中,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管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拧固螺丝;顶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顶升作业如遇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和处罚决定是什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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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