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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居间合同解除方法
释义
    房屋居间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迟延履行、违约行为等。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中介合同中的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违约时需退还。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签订的中介合同。
    法律分析
    一、房屋居间合同如何解除?
    房屋居间合同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解除。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用解除合同的条件,卖方与中介在解除合同时可以适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看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就是不交中介费不履行和中介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中介合同订金能退吗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因此可以要回的,与定金不同。
    房屋要想租赁或者出售,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就需要签订房屋中介合同,而根据《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一定签订合同之后,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然了,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中介合同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间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则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中介合同的订金,根据法律,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违约方应予以退还。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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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