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如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退出现役。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