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住房等导致的两地分居。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感情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4、分居二年不是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的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