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对于继子女的抚养继父母没有抚养义务,因此不得要求给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可以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存在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离婚后如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其抚养义务仍应当由其生父母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