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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行使债权代位权?
释义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保险人什么情况下不能对被保险人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子女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只有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有权追偿。
    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即便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赔偿金,也不能再向其家庭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行使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条件是: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权未到期的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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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