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 |
释义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债权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追偿后保险公司怎么向对方要钱 代位追偿后保险公司怎么向对方要钱,对方不给,和当事人已经无关。 代为求偿,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之后,保险公司就取得了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这个时候是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的,要通过诉讼途径,直接起诉至法院。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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