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房地产权的转让。除相关规定外,该行为还具有房地产权变更的特点,包括: 1、权利义务共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未履行的部分; 2、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附件一起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对物权变更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在受让人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