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期徒刑的减刑规定,具体如下: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刑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 3、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