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