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离开并失去联系,未离婚,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如何处理配偶失踪且没有联系的情况下的离婚问题? 1、如果配偶失踪满两年,男方可以向公安局申报配偶失踪后起诉离婚。 2、如果配偶失踪满四年,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婚姻关系将解除。 离婚的情况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感情破裂且分居满二年等。 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但也有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或被监禁的情况下,有特殊的管辖原则。 法律分析 老婆走了没离婚没联系怎么办,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配偶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男方可以向公安局申报配偶失踪后,起诉离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属于应当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无论配偶是因为逃避家庭责任还是违法婚姻义务,或者因为配偶自身的过错等原因而最终导致的下落不明,夫妻双方情感终会产生破裂,双方的关系也即发生变化,此情形下,当事人是可以无条件去法院起诉离婚的; 2、如果下落不明的配偶失踪满四年的情况下,男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法院根据查证的失踪时间会认定该被申请人已死亡,从宣告配偶的死亡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与管辖: 1、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在配偶失踪、无离婚联系的情况下,有一些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如果配偶失踪满两年,可以向公安局申报配偶失踪后起诉离婚。而如果失踪满四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婚姻关系将自动解除。此外,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也可以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特殊情况下也有其他管辖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和法院管辖,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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