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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应怎样计算我的加班工资基数?
释义
    法官:
    我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公司规定职工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40元。我每月工资一般情况下为24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达到2800元。前两个月,公司为赶制一批服装,经与工会和我们职工本人商量,安排我和其他一些女工在休息日加班。之后,公司以我的工资2400元为基数,折算出我的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我发放加班工资。我认为公司的算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我的工作效率和平时效率最高时一样,只高不低,公司应该以月工资2800元为基数计算我的加班工资,至少应以月平均工资2600元为基数计算。
    请问,公司应怎样计算我的加班工资基数?我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公司支付合理的加班工资?
    闫女士
    闫女士:
    您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您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却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方法错误。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你加班时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你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缩减你的加班工资,更是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您有权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依照我国《劳动法》、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根据您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每件40元的200%的标准向您支付加班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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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