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东莞工伤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10级鉴定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符合有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条件,也可鉴定为十级工伤。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