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在留置担保中,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留置后,尽管留置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债务人,但债务人没有占有留置物,客观上无法履行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因此应当承担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因其保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因此,留置物保管费用当然地被纳入被担保债权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