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是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进行的行政性审核,不是认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力。风险提示: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首先要向登记机关交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是否抵押关系自动解除? 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产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不自动解除。《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期间为法定期间,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唯一的决定因素只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抵押登记届满,抵押关系仍存在。 企业将有争议的财产办理抵押时,抵押是否有效? 当企业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时,如果抵押权人出于善意的主债务已经实现,并且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抵押有效。风险提示:企业在设定抵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抵押物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次,抵押物必须是能够变卖并且能够有偿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一般不能够抵押;最后,企业将所有权不明的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办理抵押时,抵押可能无效。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否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注意在建工程禁止抵押的几种情形:1、已经预售的房屋;2、预查封的房屋;3、属于公益性质(如学校、幼儿园)等的房屋;4、不符合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房屋;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 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一、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未作登记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不符,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设置抵押权,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存在权利瑕疵,债权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权。二、具体构成要件为:1、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为善意;2、不动产或动产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3、债权人已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风险提示: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1、谨慎审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如:要求提供婚姻信息材料,审查与登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2、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3、为尽可能证明抵押权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增添保证条款等。 以厂房出资,是否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 需要转让。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原则,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一并转让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所以以厂房出资,是必须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到该公司名下的。风险提示:出资的注意事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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