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可以两家公司共用吗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专利顾名思义是谁家发明谁家用,不能够外人随意使用,如果随意使用是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多家公司一起发明申请的专利是可以一起进行使用的。如果是特别的授权的也可以多家公司并用,但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的。 一、侵犯专利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发明专利提前公开到底有什么优势 (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只有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被赋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管是为了有效延长可行使专利权的时间,还是为了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比如电子产品等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专利申请人都有必要争取尽早获得专利权。要想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时间尽可能的提前,请求对申请文件提前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而实质审查又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之后才能进行。 因此,从理论上讲,提前公开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程序的时间提前。 (二)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人即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很多发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在申请日以后即由申请人通过产品上市或发表论文等方式进行了公开,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文件提前公开以获取“临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其发明内容的产品。虽然由于专利法没有对“临时保护“涉及的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所谓的“临时保护“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出于事实的公开状态的情况下,提前公开至少可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警示作用。 (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 本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点经常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过请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可以使其专利申请所记载的发明信息尽早地进入公知领域,以属于可以评价在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从而降低竞争对手就该专利申请相关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几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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