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但对子女所有和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被认定无效。约定免除子女抚养义务、对第三人债务由一方承担、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约定有限制效力,需要注意。 法律分析 婚内财产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下,不违法法律规定,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注意以下效力限制: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此类约定属于未完成的赠与,故无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往往被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故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的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不能完全无效,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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