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4、暂住证需要到暂住地辖区 公安派出所 或指定地点申办,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办健康证可以到最近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工作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合格,即可取得健康证明。 5、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明(原件);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外地从业人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