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必要裁员时,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员,提高效率。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裁员。 (一)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后单位的义务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二、公司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