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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牵引车和挂车都买交强险了能双份赔偿吗?
释义
    牵引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头与挂车是两家保险公司,应怎样赔付?如果不是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我们在路上司空见惯的半挂车,其实是两辆车。
    为什么说是两辆车呢?因为这种车型的主车和挂车都有各自的行车执照,都有各自的独立牌照,都可以独自在路上行驶。比如我们把主车和挂车分开,它们可以各自独立行驶,愿意去哪儿就去哪儿。当然,挂车自身没有动力,必须由其它车辆牵引行驶,但是牵引它的车头不是固定的,而是任何一辆有牵引资质的车头都可以拉着它跑。
    好好的一辆车,为什么要分成两部分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半挂车的利用率和货物的运输效率。比如我们用甲牵引车头,牵引乙挂车,把一车货物从A地运输到B地。但是到达B地后,卸货需要很长时间,如果二者是一体式的,那么车头甲也必须在B地等待。但是二者分体以后,车头甲就不必在B地等待,可以直接返回A地,挂上丙挂车继续运输货物到B地,然后再把乙挂车牵引回A地,继续装货、运输。这样往复循环,甲牵引车就可以不必等待装货与卸货的时间,往返都可以载货,大大提高了利用效率,同时货物的运输效率也大大提升。
    但是这样做有一个问题,就是由于主车和挂车分属于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它们的保险就有可能不在同一个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如何赔付呢?比如上述的甲牵引车头,牵引乙挂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究竟应该是由甲方来赔付还是乙方来赔付呢?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相关的政策了。根据《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通知》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主车和挂车平均分摊事故赔偿责任。比如不慎刮碰某辆车,需要赔付一万元,那么主车甲和挂车乙各自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五千元。当然,如果保险额度不足,就要由各自的车主承担了。至于说法律责任,由于挂车是被主车牵引行驶的,自身没有行驶能力,所以需要由主车司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比如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的财产损失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开主车的司机就要坐牢。
    不过这种赔付方式比较麻烦,也容易发生扯皮的情景,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所以,现在有些地区,已经取消挂车的保险了,全部由主车来承担。但是对于没有取消的地区来说,挂车的保险还是要买的。这就出现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对于挂车不用买保险的地区来说,主车可以任意牵引任何挂车;但是对于挂车也需要买保险的地区来说,主车如果牵引了没有卖保险的挂车,发生了事故就很麻烦。所以,我们在挂车头时,一定要打听好,挂车究竟有没有保险。
    据现有保险法规定,牵引半挂车,车头须买全险,挂车无须买保险。如发生交通事故走车头(牵引车头)保险即可。
    《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的通知》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现在好多地方挂车都不用买保险了,只入车头保险即可
    该类案件的具体赔偿步骤和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公司在两个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20万元,具体分为:
    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0元;
    3、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180000元。
    牵引车和挂车共计两个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40万元。
    第二步,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承保范围内进行赔付,具体责任比例为: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1)主要责任VS次要责任=7:3
    (2)同等责任VS同等责任=5:5
    (3)无责VS全责=0:1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
    (1)主要责任VS次要责任=8:2
    (2)同等责任VS同等责任=6:4
    (3)无责VS全责=1:9
    第三步,车辆没有购买商业险、商业险未能足额赔偿的,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步,车辆没有购买商业险、商业险未能足额赔偿的,如果车辆为公司车辆而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由公司(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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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