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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