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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释义
    成立条件有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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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