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质权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仍然保有该财产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清偿该财产的权利来实现对债权的保障。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2、对象不同:质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将该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某个财产,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该财产作为担保; 3、权利性质不同:质权是债务人的一种担保义务,质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留置权则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占有财产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4、形成条件不同:质权的形成需要经过质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协议和登记等程序。留置权的形成则是在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自动形成的。 质权与留置权的概述如下: 1、质权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借款、赊购、抵押等合同中的担保权利。 定义:质权是指当事人把借款、赊购、抵押的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保留占有的权利。 特点:质权是一种物权,即担保权利以标的物为基础,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担保方式。 2、留置权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 定义:留置权是指当事人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方式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特点:留置权是一种债权救济权,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体系和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应以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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