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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释义
    

法律主观:
    


    以下是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回答 交通违法行为具有4个特征。 行为的危害性。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行为的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 法规 ,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情节轻微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 行为应受处罚性。交通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处罚的类型只能是 行政处罚 。
    

法律客观: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说来,交通事故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2)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4)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不能是故意。交通事故发生后,除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外,均应在第一时间停车报警、拍照取证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静待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事故责任确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解决。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区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另一方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由导致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都有违章行为存在,并且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难分主次的,则由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三、起诉时的注意事项1、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需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被告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车辆驾驶人。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如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而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车辆所有人应当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第三类是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3、诉讼请求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赔偿项目很多,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四类:第一类: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八项,分别是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护理费既可以是雇佣护工的支出,也可以是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第二类:致残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是指因伤致残而增加的生活上的必要支出,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除上述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中,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第三类:致人死亡的人身性赔偿项目。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主张以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是经过治疗后死亡的,还可同时主张因伤治疗期间产生的部分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第四类:财产性赔偿项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财产,一般按实际损害金额赔偿,财产性损失多为车辆维修费和物品损失费。车辆修理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维修费用。物品损失费,是指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损失,如事故造成随身携带的手机损坏、穿着的衣物损坏等等。四、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在诉讼中,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快速处理协议书或者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先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认定事故责任,然后再确定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的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没有过错,则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害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这一侵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交通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是一些常见赔偿项目应当提交的证据。1、医疗费。需要提交挂号凭证、医疗费票据、病历本、诊断证明等等,在住院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可以在出院后到医院的病案室复印。2、误工费。就误工时间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的医嘱,即病休证明;就误工费金额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因伤误工的证明、误工前6个月及误工期间的工资明细,还有完税证明等等。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交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或者银行账户明细来佐证平均收入状况。3、护理费。如果雇佣了护工,需要提供护工费发票以及护理协议;家属或朋友护理的,需要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费的相关证据。4、交通费。需要提交救护车发票以及每次就医的交通费票据。5、残疾赔偿金。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户口本以及暂住证等等。6、财产损失。财产损坏尚可维修的,需要提交车辆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或结算清单等;财产已报废的,需要提交财产购买时候的原始发票、小票等。为证明财产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好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财产受损情况。如果对方对财产是否符合报废条件提出质证的,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确已报废或者维修成本已高于购置成本。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一方往往会为另一方垫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诉讼中被告可以根据此来抗辩。如果原告认可,或者该部分费用原告并没有主张,则可以不用举证证明,否则被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因此事故发生后垫付了相关费用,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已经交由对方保管,则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等凭证,同时应当注意留存好刷卡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费用的实际承担情况。如果认为原告方所受伤害并非完全由事故造成,原告的医疗、车辆修理等各项费用过高,对关联性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可申请进行必要的鉴定。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常会涉及伤残等级鉴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鉴定;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等四类鉴定。对于前两类鉴定,当事人既可在诉前通过交管部门委托进行,也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但鉴定的前提是主要的治疗已经终结。五、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以下几种方式:1、交强险。交强险的特点在于:四大类赔偿项目均可进行赔偿,且不区分事故责任,在限额内可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全额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限额总计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类赔偿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2、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的特点在于:不区分各分项限额,但是有总额的上限,在双方对事故均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商业三责险需要考虑事故责任比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如果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由商业三责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范围内赔偿。3、本人承担。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的,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本人承担。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应该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强制险赔偿之外,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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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