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无权处分:指欠缺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 无权代理:指欠缺将所独立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 (2)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行为。 (3)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关于无权处分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