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抢夺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当然适用湖南抢夺罪。 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5、量刑的力度不同。 二、案例分析 【案情】 2006年6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县城二环路骆集路口见一背包妇女周某,顿起歹念,即快步走到周某跟前,说:快把包拿过出来!周某即抱住背包,被告人张某见状即从怀里掏出一把匕首,一手夺包,一手持刀朝周某身上刺,周某随即躲闪,同时吆喝救命,被告人张某一下慌了,夺下周某的背包逃跑。包内有现金400元、购物卡2张(价值200元)及口红等物。当张某走到一空地时将匕首及背包丢掉,现金及购物卡据为己有。后案发,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赃款退还被害人。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在实施了暴力,但是为抢夺创造条件,是一种抢夺行为,应以抢夺罪认定,不应以抢劫罪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用酒精、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或喝醉酒的状态,将其财物拿走的,则构成盗窃罪。无论暴力、迫使还是其他方法,必须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犯罪分子到现场后,出于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迫使就取得了财物,则应以实施犯罪时实际采取的方法来定罪,其抢劫预备行为被吸收,不能单独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分子还未着手实施其预谋的犯罪行为就被查获,或者刚一着手就被发现、制止而未得逞的,应以其犯罪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的性质来定罪。 2、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结果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往往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只限动产,如果把不动产强行拆解分离而抢走的,也构成抢劫罪。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都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