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我国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怎样,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此外,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程度,例如李某想杀死其妻子,于是在饭菜内下毒,妻子吃后,腹痛难忍,李某恻隐之心顿生,遂将其妻送入医院,但其妻在途中死亡,则李某虽然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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