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业打假人能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吗? “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较多争议。“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当然,一些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净化作用,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的问题。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规定 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可以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这样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若“职业打假人”以自然人或者消费者的身份疑假买假,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行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倘若“职业打假人”依法注册公司,并依法接受受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维权的咨询或协助服务,则此类公司不能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内容由 李昱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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