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确定如下: 1、按份债需债权人或债务人2人以上,债务的标可以分割。债权人超过2人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享有的一定份额或者接受债务人的债务,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超过其享有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 2、连带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超过两人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偿还其应承担的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