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是肯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 因提起 诉讼 、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另一种是否定观点,理由是:根据法理和 民诉法 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还有一种观点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告起诉后,如法院已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则不论被告是否应诉,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如法院尚未将民事诉状送达被告,原告就撤诉,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应视为原告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二项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