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在南京市新单位工作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银行网点。 办理要件: 1.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 2.经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经办人携带要件资料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转出。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