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 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 ,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 刑法 第71条规定的 数罪并罚 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客观: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