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 ,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