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 公积金贷款 。 住建部明确规定 公积金 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 贷款申请 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1份);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 结婚证 、 离婚证 明或 离婚判决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未婚人员 未婚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 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有效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